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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肝歧视

      乙肝歧视是指中国社会现存的对健康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下简称携带者)的一种歧视现象。在所有歧视中,最严重的是就业歧视。事实上,调查表明中国乙肝携带者受到的就业歧视是所有就业歧视中(如地域、年龄、户口、性别、学历、艾滋病、性取向、农民等等)最严重的一种。

      乙肝歧视是现代社会中规模罕见的群体性歧视和人道主义灾难,一亿多人被排除在社会的边缘,人格和生存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乙肝因此被称为“中国第一病”。由于对前途和生活的绝望,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极端行为时常出现。乙肝歧视已成为影响社会公平公正、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从2007年开始,中国政府相关的立法进程渐次展开,为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全面消除歧视有待大规模的知识宣传。 因为乙肝就业歧视而自杀的大陆人群,从高中至博士。被歧视的人群存在于任何年龄段(但绝大多数是45岁以下),幼儿携带者因此不能上幼儿园,携带者学生严重担心升学,毕业生和求职者更加严重担心就业的筛查,甚至中国超一流的清华大学的热门专业毕业生都因携带乙肝而无法获得工作。更多更多的痛苦由于害怕携带者身份暴露和大陆言论过滤,而被社会抛弃在角落里。

      乙肝产生:

      诱发乙肝的原因之一在于急性肝炎,急性肝炎会诱发乙肝主要是因为当人体感染乙肝病毒后,体内的T细胞会攻击肝脏细胞,并使其释放入血的乙肝病毒,并与特异性抗体所结合,使得干扰素生成增多。

      慢性活动性肝炎也会诱发乙肝的生成,主要是由于患者的免疫功能缺陷和免疫调节紊乱,使得机体在感染乙肝病毒后复制活跃,易造成感染慢性化。另外,因为HBV的侵入使得肝细胞膜特异脂蛋白形成其自身抗原,抑制T细胞活性,导致肝细胞进行性损害。

      慢性迁延性肝炎也是诱导乙肝发生的原因之一,主要在于无症状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和慢性迁延型肝炎患者在其机体免疫功能低下的情况下再次感染乙肝病毒,使得机体不能产生有效的免疫反应而出现肝细胞损害,且由于自身缺乏感染素而使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清除病毒而呈现长期携带状态。

      诱发乙肝的病因之四在于重型肝炎的发生,当患者患有重型肝炎时就会使得机体的免疫反映过强,T细胞抗毒反应迅速破坏,再加上HBV复制活性增强使得肝细胞损害严重。

      乙肝歧视:

      定义

      乙肝歧视是现代社会中规模罕见的群体性歧视和人道主义灾难,一亿多人被排除在社会的边缘,人格和生存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乙肝因此被称为“中国第一病”。由于对前途和生活的绝望,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极端行为时常出现。乙肝歧视已成为影响社会公平公正、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从2007年开始,中国政府相关的立法进程渐次展开,为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全面消除歧视有待大规模的知识宣传。因为乙肝就业歧视而自杀的大陆人群,从高中至博士。被歧视的人群存在于任何年龄段(但绝大多数是45岁以下),幼儿携带者因此不能上幼儿园,携带者学生严重担心升学,毕业生和求职者更加严重担心就业的筛查,甚至中国超一流的清华大学的热门专业毕业生都因携带乙肝而无法获得工作。更多更多的痛苦由于害怕携带者身份暴露和大陆言论过滤,而被社会抛弃在角落里。

      概述

      乙型肝炎,简称乙肝,是一种通过血液传播的病毒传染病。在世界各个地区的主要传播方式往往不同。最常见的传染渠道为血液、性接触、母婴传染。分急性和慢性两种。痊愈后一部分患者终生携带病毒。目前乙型肝炎有相应的疫苗。

      中国现况

      中国大陆目前有约3000万慢性乙肝患者和1.2亿无症状的携带者。另外在香港的华人中,携带者也占10%左右。

      在书面上,政府对这些人的生活列有下列限制:不能献血或捐献器官, 不能从事直接接触食品、餐具的行业,不能就职于幼儿园,不适宜军队中的有些特种行业,不建议从事保健行业。

      在中国大陆民间、媒体、以及官方,普遍的误解是乙肝可以通过共餐以及接触传播,这也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餐饮行业的理论基础。

      上述第一个限制是公共卫生安全需要,在世界各国常见。后面的则在世界上不多见,如在美国、日本的餐饮行业工作无需肝脏检查。有人认为这些规定是歧视,也有人为是在当前携带者众多,公众健康水平低,而且疫苗接种不普遍的情况下不得已的做法。另一说,这是因为早期大陆的规定未区分不同类型的病毒性肝炎(例如甲型肝炎的主要传染渠道之一是通过饮食污染,但该病一般在几个月内痊愈,而且没有长期携带病毒的问题)。另外还有可能在那些国家乙型病毒携带者数目很少,所以没有针对的规定。

      但最有争议的问题是:在实践上,政府招收公务员、高等学校招生、企业公司招聘的时候经常要实行体检,对乙肝抗体不正常者(俗称“大三阳”、“小三阳”),一律拒绝录取/录用。一些学校要求发现携带病毒的学生休学。携带者很难公开进入大学或工作,或被迫在体检过程中作假。在日常生活中,对乙肝患者和携带者的歧视也屡见不鲜。

      维护这一制度的人声称,这样是为了避免他们传染别人,怀疑他们的身体情况能否胜任工作和学习,或说这是由于目前很多人对该疾病无知而造成的态度。然而,医学界认为多数工作环境的正常接触不应该导致传染,而且携带者经常没有其他症状。

      近几年来,遭到歧视的患者和携带者有诉诸法律的趋向,特别是对政府和公立学校的情况。但目前还没有得到令他们很满意的法律判决。

      歧视源头

      一般认为,对乙肝认识的缺乏和传播途径的误解是歧视的主要原因。20世纪80年代末,上海爆发甲肝,当时由于医学界尚未能对甲肝、乙肝进行严格区分,乙肝被误认为具有强烈的传染性,为日后的歧视埋下伏笔。紧接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食品卫生法》等数部法律对乙肝做了限制性规定,意外的助长了社会性的歧视。到了90年代末,加上不良医疗机构的虚假宣传,乙肝歧视已经蔓延到全国的教育、就业、社会生活等诸多领域,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在招聘、招生、参军等几乎所有社会进阶环节实施严格体检,乙肝被认为是第一针对对象。乙肝病毒携带者和乙肝患者被逼在社会一角,看不到人生的希望,承受着巨大的生活压力和心理压力。

      另外,很多人认为医院,特别是不良药商在泛滥的体检和乙肝患者、携带者被鼓动的盲目的治疗中获得了巨大利益,后者是助涨歧视的主要群体之一。

      实际上,乙肝病毒主要通过血液传播,传播途径与艾滋病相同,在一起学习、工作、用餐均不会传染。国际卫生组织指出,乙肝病毒“不会通过被污染的食物传播 ”。有专家提出,接吻亦不会传染。乙肝病毒携带者中90%以上的不会发病,真正变成肝硬化、肝癌的不足5%,而且现代医学可以阻断肝纤维化的过程,从而避免硬化。

      反歧视

      2001年,肝胆相照论坛建立。该论坛是中国最大的乙肝患者及携带者网上聚居地,其成员以大学毕业生中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为主,其中不乏各专业的博士等高层次人才。这个论坛和她的会员们为后来的维权运动起到了关键作用。

      2003年,浙江大学农学系毕业生周一超参加嘉兴市公务员考试。4月1日体检查出患有乙型肝炎而未被录取。4月3日周氏持刀扎伤两名人事工作人员,其中一名死亡。周一超被判故意杀人执行死刑。此案轰动全国,乙肝歧视第一次进入公众视野。

      2003年9月26日,报考安徽芜湖公务员的乙肝携带者张先,被人事局以感染乙肝病毒为名拒绝。张氏遂于10月10日起诉,要求:撤销该决定,并认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侵犯了其宪法权利。被称为“乙肝歧视第一案”。2004年4月,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人事局根据张氏体检结论不予其考核的行为缺乏事实证据,予以撤销;但不承认规定有错。人事局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借助肝胆相照论坛,乙肝病毒携带者开始集体活动,以实际行动支持或者声援被歧视的“战友”。

      2005年1月20日,国家人事部、卫生部推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正式取消对乙肝携带者的限制。此举具有标杆意义,部分企业开始效仿,歧视的坚冰出现裂缝。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就业促进法》。该法第一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用人单位不得强检乙肝,否则将被处以罚款。但1000元的罚款被认为太低,无威慑力。尽管如此,该法的出台还是使相关诉讼显著增加,乙肝携带者开始频频胜诉。

      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但该意见被认为缺乏具体措施和强制性,不易操作。实际来看,效果确实不明显。

      2008年11月,中国反歧视代表人物陆军赴芬兰诺基亚总部抗议诺基亚中国的乙肝歧视行为,一时外资企业的乙肝歧视被推上风口浪尖。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审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其中删除了原《食品卫生法》对肝炎病原携带者的限制;随后通过的《实施条例》更是明确区分了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和乙肝(血液传染病),将乙肝及其携带者从禁止从事入口食品的岗位名单中剔除。

      2009年8月,卫生部就不得禁止乙肝宝宝入幼托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此前,先后有多名人大代表和100多名妈妈联名呼吁。

      2009年8月2日,一则题为《卫生部拟从常规体检表中删除乙肝检测项目》的误报道被全国主流媒体广泛转载,引爆全国激辩。卫生部当日即出面澄清该说法不是官方意见,但是大部分人仍然通过网络等媒体表示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同情。此前一周,一家深圳银行因为拒录乙肝病毒携带者被法院判处罚款。

      2009年9月1日,是年22岁的浙江大学应届毕业生雷闯领到了中国首张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食品卫生类健康证明

      2010年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1] 发表声明:“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大事记

      1989年9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毒性肝炎被列为乙类传染病,并规定:病人、疑似病人和携带者在治愈或者排除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1991年2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上述两个规定有笼统模糊之处,为后来越演越烈的歧视打下了基础。但另一方面,当时医学界对肝炎的医学认识也还不很完全。

      2003年,浙江大学农学系毕业生周一超参加嘉兴市公务员考试。4月1日体检查出患有乙型肝炎而未被录取。4月3日周氏持刀扎伤两名人事工作人员,其中一名死亡。被判故意杀人,于2004年3月2日被执行死刑[10]。很多人认为其行凶是政府机关歧视的结果,因而死刑的判决过重。

      2003年3月3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患有慢性肝炎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但是肝功能正常的携带者除外。

      2003年9月26日,报考安徽芜湖公务员的乙肝携带者张先著,被人事局以感染乙肝病毒为名拒绝。张氏遂于10月10日起诉,要求:撤销该决定,并认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侵犯了其宪法权利。被称为“乙肝歧视第一案”。2004年4月,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人事局根据张氏体检结论不予其考核的行为缺乏事实证据,予以撤销;但不承认规定有错。人事 局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05年1月20日,国家人事部、卫生部推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正式取消对乙肝携带者的限制。但仍然规定患“各种急慢性肝炎”的为不合格”。

      2005年3月,一名化名邓华的男子在参加湖南省国家公务员考试并名列第一之后,因乙肝病毒DNA检测呈阳性被拒绝录取,他起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违反《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该标准没有提及上述检测)。被告则声称他们对所有考生一视同仁,所以不存在歧视。该起诉后来被法院驳回。。

      2005年后期,一名河南郑州高中毕业生报考河南财经学院,高考成绩合格,但因携带病毒被拒录。该生向法庭起诉学校

      违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同年底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以学校录取该生告终。

      2006年,天津一名大学毕业生在被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依合同录用两个月后,体检发现是携带者而被辞退,于是起诉对方违反合同和歧视。目前(2006年7月)正在审理之中。

      上述案件中,多数起诉人都要求媒体匿名,很可能是害怕继续遭到歧视的缘故。

      2007年2月27日,律师瞿坚代理陈龙(化名)向上海南汇区法院递交了诉状,状告华硕电脑旗下的昌硕科技歧视乙肝携带者,因为该公司在2005年底因“体检不合格(原因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原告不予录用。《上海青年报》和《东方早报》记者到了现场,《新闻晨报》和天津《每日新报》也撰写了稿件,称之为“上海乙肝歧视第一案”。

      2007年11月20日,中国大陆目前最大的乙肝携带者互助和维权组织『肝胆相照论坛』,被当局以没有进行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备案的理由强行关闭。

      2008年3月19日,遵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履行备案手续后,『肝胆相照论坛』获准重新开放。

      2008年,第29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在中国北京举行,有资料表明,天津市的志愿者将被要求体检化验乙型肝炎,“本次志愿者健康医疗检查内容涉及…………乙型肝炎筛选等。”

      2010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提出入学、入职体检均不得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禁止各级医疗机构在入学、就业常规体检中提供乙肝检查项目。

      根源:

      歧视根源一:法律条文惹的祸

      十五部法律容易导致乙肝歧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为例,第十八条对包括“病毒性肝炎”在内的25种传染病规定——“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虽然病毒性肝炎属于传染病中的乙类传染病,但其并不属于强制管理传染病。然而,正是以上的“解读”造成了“一刀切”的结论。使得“病毒性肝炎”中的乙肝成为公众畏惧的、需要“必要的隔离治疗”的传染病。这成为了“乙肝歧视”最直接的根源,构筑了社会对乙肝人群的“歧视篱笆”。

      歧视根源二:虚假广告惹的祸

      为何将“乙肝歧视”的根源归结于“虚假广告”,这需要理解一则“供求关系”。

      即使近些年最新的乙肝血清流行病学数据表明,我国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携带者已从1.2亿降至0.93亿,但乙肝病毒携带者人数依然巨大。因此,在医疗市场中必然出现“乙肝治疗”的大量需求。

      肝病医疗广告市场繁荣,百姓难逃被洗脑!

      路边的电线杆、家中的电视、手中的报纸,关于乙肝的广告无处不在。常见的肝病医疗广告宣传多为以下四种路线:就学受阻、求职受阻、婚恋受阻和生命终结。这种夸大的、虚假的医疗广告效果往往比正面科普乙肝知识更为被大众喜闻乐见,继而逐渐形成“乙肝恐怖论”。

      至此,政策法规误读了乙肝患者的部分权益,虚假广告毒害了普通民众的认知,乙肝患者尤其是乙肝病毒携带者长期困于“乙肝歧视”中生活、治疗、工作。

      最新新闻:

      卫生部禁止以携带乙肝病毒为由限制入学就业

      《就业促进法》规定: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高考录取中,对于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高校可以不予录取。但这个规定不包括肝炎病毒携带而肝功能正常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乙肝健康带菌者。乙肝健康带菌者仅是被限制高考录取专业。这类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包括:学龄前儿童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限制的专科专业有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此外,军事院校和司法院校等院校也不录取乙肝健康带菌者。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表示,当前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入学、就业上受到限制和不公正的待遇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卫生部等相关部门,计划于近期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检查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的检查项目。明确禁止将携带乙肝病毒作为入学、就业限制条件。

      出于对公众安全的考虑,对具体暴露行业,会制定相关限制,例如采供血行业,具体细则会由专家进行制定。政策公布后,还将集中清查乙肝治疗的虚假广告。 有关部门还将加强对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这些机构严格执行有关的制度,切实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公平地入学、就业。 及时查处纠正违反规定,要求求学者和求职者进行"乙肝五项"检查的行为。

      三部门要求各地30天内废止乙肝歧视政策

      2010年02月11日 08:42:00  来源:新京报

      三部委昨日对取消乙肝歧视发出“最后通牒”:不仅卫生、教育、人社部门的“乙肝歧视”规定要立刻废止,即使地方政府做出的不合理政策,也要在30天内修改或废止。 昨日,人社部、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定乙肝歧视政策的修改期限、明确私查乙肝的处罚责任,成为通知的亮点。

      乙肝禁检测范围扩大

      通知中称,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记者了解到,“不得检测”的范围不仅包括征求意见稿中的“乙肝五项”,还扩展到“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范围扩大到了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即俗称的“HBV-DNA检查”。 同时,通知也指出,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专家表示,进行转氨酶检查可以衡量肝功能的状态,如果是乙肝病人,他们的转氨酶会出现异常。 通知还规定,因职业特殊确需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

      医护泄露隐私暂停执业

      通知表示,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另外,凡属教育、卫生、人社部门发布的“乙肝歧视”政策,要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要自接到这一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 通知详细列出了对违规检查乙肝的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和企业单位的处罚方式。比如教育机构招生违规查乙肝,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用人单位违规,要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罚款。 同时,体检机构不仅要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对泄露乙肝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将面临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教育、卫生和人社部门如发现在乙肝检查监督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最严重的可以撤职或者开除。

      相关新闻:

      禁入职业将统一公布

      昨日,三部委发出的通知中称,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将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 之前有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希望卫生部门统一发布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以防止用人单位私自以“不得从事”为由,拒绝接受乙肝病毒携带者工作。 但是限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是不是另一种歧视?中国工程院院士庄辉在日前曾表示,限定职业并非歧视,而是一种保护。(记者吴鹏)

      北京将调整体检项目

      北京市体检中心主任杜兵昨晚表示,尚未收到上级部门关于调整目前入学体检项目的通知,最晚在11日核实通知的下发执行时间,并会及时调整体检项目,取消现有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 不过,杜兵担心,即使他们在招生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测,但学生入学后,再体检发现乙肝病毒携带,可能仍将面临被清退的风险。目前,北京地区统招高校的招生体检定点在北京市体检中心进行,但高校内对在校大学生是否进行年度体检、以及选择体检机构,都由校方决定。

      黑龙江省公务员体检首次取消乙肝检查

      据了解,体检项目、标准参照人保部、卫生部下发的《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稿)执行,有关肝脏功能的体检项目和标准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执行。按照该文件,全省公务员考录首次取消乙肝检查,公安特警的体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据悉,报考公安类的考生体检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黑公传发[2005]26号)通知执行。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含入幼儿园,下同)、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取消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测项目(以下简称乙肝五项,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和乙肝病毒核心抗体检测)。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在开展各阶段教育招生入学体检时,不得检查“乙肝五项”。用人单位在招工、招聘体检中,不得将“乙肝五项”检查列入体检标准,也不得要求应聘者提供“乙肝五项”检测报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五项”检查服务。

      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就业体检时检查“乙肝五项”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进行。未经卫生部核准,任何行业、单位不得自行将“乙肝五项”检查项目列入入学、就业体检标准。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可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以评价肝脏功能。如转氨酶异常,再做相应检查以区分病因,以尽早发现乙肝病人、尽早治疗患者。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报经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聘)用。用人单位不得以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辞退或解聘劳动者。为医学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严格保护受检者的隐私;为健康体检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充分尊重受检者的选择权并保护其隐私,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受检者接受“乙肝五项”检查。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规定的清理、修订工作,凡是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相抵触的,要坚决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健康体检进行监督管理。对医疗卫生机构违规进行“乙肝五项”检查的,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对其进行处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调整入学体检项目,规范入学体检表格的内容。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招生体检相关规定,及时查处和纠正违反规定进行“乙肝五项”检查的行为。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违法要求求职者进行“乙肝五项”检查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处。要及时调整技工院校入学体检项目,督促技工院校严格执行招生体检相关规定。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

      四、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垂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身体无临床症状,肝功能正常,不是病人,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不会因共同学习、工作等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要通过宣传引导,帮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的疑虑,形成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用人单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教育部门要面向学校开展系列宣传教育,将乙肝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纳入中小学生物等相关课程。卫生部门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广泛宣传乙肝科学知识以及相关政策法规。

      乙肝病毒携带者已能当空姐飞行员

      据可靠消息,乙肝病毒携带者已可当空姐飞行员。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中国民航体检标准中已经取消了乙肝五项的检查,也就是说乙肝病毒携带者已能当空姐飞行员,不再受到限制。

      事情的缘由是这样的,一位梦想成为空姐的女孩兰兰(化名)报考了空姐,在成功通过面试之后,她以为已经胜券在握,没想到却遭到了民政局的拒绝,原因就是不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兰兰非常失望,却也无可奈何。

      被誉为“乙肝斗士”的雷闯事后得知了这个消息,及时向中国民航局提出申请,并且以2010年1月21日三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作为依据,要求民航局在录取空姐,飞行员时取消乙肝五项的检查,将民航人员体检标准中关于乙肝病毒的规定取消。

      在雷闯的多次交涉下,中国民航局飞行标准司李处长终于做出了相关的调整,按照三部委下达的文件,中国民航体检标准中将取消乙肝检查的相关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已能从事空姐飞行员等职位。

      但是,在我们的记者联系到雷闯之后,雷闯说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雷闯说,虽然民航局飞行标准司李处长已做出明确表态,但是具体落实情况堪忧,民航局的网站上目前仍没有发布相关的官方规定,《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也没有做出相应的调整。

      最后记者又连线了广州空军司令部医院肝病中心的主任医师,国内权威肝病专家赵教授。赵教授称,乙肝病毒携带者近年来备受关注,就业情况也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已能当空姐飞行员,这就是一个例子。虽然有一些政策没有具体落实,但相信在不久的未来就会得到全面改善。

      大三阳能办健康证吗

      根据《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化妆品、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等专业生产,有毒、有害、放射性作业,幼托机构保育这五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拥有健康证。

      现在国家为了照顾广大大三阳患者,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检查标准有所改变,不在检查乙肝两对半,只检查肝功能,只要肝功能正常就可以办健康证。然后如果肝功能保持6个月以上正常,并定期进行检查,那么就会享受正常人的一切权利。

      因为我们国家比较大,由于各个区县市的不同政策,有部分乙肝病毒携带者已经领到了健康证,有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领到健康证,但是全国相差不是很大,大三阳只要肝功能正常、没有的临床症状,大三阳能办健康证。

      乙肝小三阳不能从事什么工作

      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康证体检项目有哪些)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因而乙肝小三阳不能从事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职业。

      另外,乙肝小三阳不能从事的工作还包括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临床医学等。

      乙肝治疗:

      1、半数以上的患者希望能把乙肝治愈

      乙肝患者对治疗目标不明确,有半数以上的患者希望通过治疗能够将乙肝治愈。而相关专家指出乙肝治疗的目标是实现DNA阴性和E抗原血清转换双达标。

      2、多数乙肝患者对治疗的信念不坚定

      很多的乙肝患者只能接受为期一年的治疗,而当治疗效果超于患者的预期时,就会有11%的患者要求更换医生。这种求医心切的的情绪严重影响了乙肝患者治疗的依从性,很多正在接受乙肝抗病毒治疗的患者自行中断治疗而导致乙肝容易恶化。

      3、乙肝患者过度依赖疗法,乙肝患者的治疗过度依赖单一疗法,47%的乙肝患者了解抗病毒治疗是乙肝治疗的关键,,2成患者认为乙肝治疗的关键是保肝降酶治疗,而事实上乙肝的治疗需要全方位的进行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从心理上,身体上,生活上进行全方位的治疗,使得肝硬化及肝癌的发生率降低。

      正确认识乙肝:

      由于对乙肝的认知有误,导致对乙肝患者的歧视比较严重。消除乙肝歧视,共建和谐社会是我们每个人的共同目标。专家提示,正确认识乙肝必须消除以下三大误区。

      误区一:乙肝会通过饮食传播

      一项在昆明、广州等地对808人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有40.5%的人不能确定地回答何谓乙肝。当被问至如何感染,常识缺陷更为明显,有72.5%的人回答不正确。李江教授认为,社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和患者的认识存在盲目沿袭的偏见,对乙肝的传染性过分恐惧。实际上,在我国,乙肝传染的主要途径是母婴垂直传播,这种情况占50%以上;另外一种途径是医源性的血液传播,如注射、针灸、镶牙时消毒不彻底,占30%—40%;其他情况,如性接触、密切生活接触、蚊虫叮咬等,原因还不太明确。乙肝不会通过空气、消化道或饮食传播。

      误区二:病毒携带者不可结婚生育

      有医院曾做过一次调查,263对夫妻中,有一方婚前感染上乙肝病毒,婚后5年另一方也被感染的不到6%。乙肝病毒感染的危害性与年龄成反比,新生儿和婴儿最易感染,而大部分成人可凭借自身的免疫力将病毒拒之体外,感染的几率仅为2%。经过正规医院的治疗,获得临床治愈,病情稳定一年以上,身体没有任何不适,肝功能始终正常,乙肝患者可以结婚和生育,而科学的注射疫苗可使95%以上的新生儿免受乙肝父母的垂直传播。

      误区三:肝病治不好,害怕耐药,干脆不治

      为了阻止乙肝病毒在人体内肆虐,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进行抗病毒治疗。虽然抗病毒治疗已经为医学界所公认,但是乙肝耐药问题在临床上给医生带来很大的困扰。更严重的是,不仅患者对此茫然不知,很多医生也没意识到这个问题。根据估算,中国目前至少有10万出现耐药的患者。需要专科医生高度重视,导致病情进一步恶化。

      不能把乙肝病毒携带者当做乙肝病人

      一般来说,无症状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可分为三类

      1、患过肝炎,本人却全然不知的患者,因为其临床症状和肝脏损害轻微且很快痊愈,仅表现为病后的乙肝病毒携带状态,该类患者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每3个月复查一次肝功能,以便及时了解有无肝脏损害,若发现肝脏损害则应该及时采取有效的乙肝治疗的措施

      2、健康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经多次反复化验肝功能属于正常者,无任何症状和体征,甚至做肝活检时未见病理损害,肝组织结构完整,该类患者可以正常的工作和学习、劳动,大部分患者预后良好,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调整后,随着机体自身免疫状态的改善,自然转阴

      3、经肝活检病理诊断为慢性迁延性肝炎,慢性活动型肝炎的患者,该类患者经证实肝脏有病例损害后,就要被视为乙肝病人,并应该及时进行治疗。

      综上所述,并不是所有的乙肝病毒携带者都要被视为乙肝患者,只有经过肝活检诊断确定为肝炎的人才能被称为乙肝患者。

      乙肝病毒携带者能当兵吗?

      据统计,在每年的征兵体检中,约有30-40%的人因为乙肝导致体检不合格。凡是乙肝五项检查中第一项为阳性,就不可能过体检关。而且一旦在入伍后的复查中查出,不但会被退回,而且输送新兵的相关部门也会受到严惩。

      国家征兵规定只要乙肝五项中第一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表示具有或者潜在的具有某种程度上的传染性,而部队是集体生活,在训练或演习中经常会有皮肤破损的情况发生,使得血液传播的可能性加大,所以部队是不允许有传染病的。

      但是只要乙肝病毒携带者只要能靠自身免疫转阴的, 而且符合国家在入伍体检要求中规定的是可以参军的,但是还不建议患者入伍.因为患者通过自身免疫转阴了,有时也会转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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